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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薛某某(曾用名薛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5********,汉族,文盲,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镇**路**号,住址南平市延平区**镇**村**村沙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15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盗窃,于1998年8月5日被南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来到被害人宁某某位于南平市延平区**镇**村**路**号的家门前,发现该民房一楼大门没关后,便趁着一楼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宁某某的家中,窃取挂在一楼杂物间门后黑色女士包内的红包。薛某某在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宁某某当场抓获,被盗的红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7元。

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盗的现金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3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方建文

检察官助理 陈思同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在南平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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