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延平区**镇**村**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3月3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张某和朋友钟某某一起在延平区三元二路的“六婆串串香”吃夜宵。期间,张某喝了两瓶300m1玻璃瓶装雪津牌啤酒。20时54分许,张某驾驶闽H*****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三元二路方向出发,沿三元路往杨真隧道方向行驶,行经三元路防空办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门诊部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115.5mg/100ml。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丽萍
检察官助理:詹晓黎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8050****。
2.随案移送案件证据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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