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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2101************,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罚款人民币1300元;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罚款人民币3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同朋友梅某某在南平市延平区********室张某某宿舍内喝酒。期间,张某某喝了3瓶330毫升的“艾菲牌”啤酒。当晚21时许,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宿舍出发前往超市,行经延平区****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1,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王台镇中心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3.4mg/l00ml。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检查、指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含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华

检察官助理 陈  玉

2020年6月1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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