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平市延平区**镇**村**街**巷**号,暂住地南平市延平区**街道**路**号**室。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独自在南平市延平区**街道**路**号**室的暂住处饮用了数瓶喜力牌啤酒。当晚20时许,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两轮摩托车从其暂住处往马站方向行驶,当行至延平区**排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黄某某测试结果为150mg/100ml。之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6.1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俊逸
检察官助理 陈思同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950****。
2.侦查及检察卷宗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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