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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南平市**家具厂工人,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后岭下**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0月25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2月4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罚款人民币56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独自在延平区三元路口“宝红小吃”吃饭,期间徐某某喝了两瓶4.5度296ml玻璃瓶装的兴华牌“小城故事”啤酒。当日20时30分许,徐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延平区八一路“兴福酒楼”往市政府环岛方向行驶,行经延平区八一路文体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8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徐某某带至南平市立第一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含已缴行政罚款5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丽萍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1593****。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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