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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南路**号。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人民币1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1 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延平区樟湖镇**路**号朋友黄某某家里吃晚饭。期间,张某某喝了4 杯家酿红米酒。当晚20时许,张某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闽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家,行径延平区樟湖镇湖光路2号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4mg/1OOml。随即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樟湖镇卫生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 145.1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含行政处罚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丽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095****。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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