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路**号家中大厅,与其姐姐被害人吴某甲因二人母亲赡养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吴某某拿起桌子上一个200g“喜多多”易拉罐做的蜡烛台朝吴某甲脸上砸去,致吴某甲鼻子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南平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书面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和被害人吴某甲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等;
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甲伤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耀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凌
检察官助理:严妙玲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5994****;
2.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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