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南华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华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于2019年10月28日、11月11日、11月24日,乘夜深人静之机,先后三次窜至南华县**乡**村**岁独居老人李某乙家,敲门将熟睡的李某乙吵醒后强行闯进李某乙家,不顾李某乙的反抗强行与李某乙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杨**每一次到达李某乙家都强行与李某乙发生了两次性关系。每次性关系发生后,杨**都让李某乙不要告诉在南华一中教书的女儿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背妇女的意志,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且受害人李某乙为年满80岁农村孤寡老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健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南华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宗材料3卷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