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南华县**街镇**村委**村**号**号。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华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11月29日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云******号长安微型车到南华县**镇**村委**村李某某家盗窃黑山羊,当尹某某将李某某家羊厩内价值11000元的六只黑山羊盗出装在车内准备离开时被李某某及其妻子罗某某发现,李某某、罗某某即进行拦堵,李某某拿着一根桉树棍质问驾驶室内的尹某某,尹某某没有开车窗说话,罗某某则展开双臂拦在车前面,为抗拒抓捕尹某某突然启动车辆行驶,李某某即用桉树棍击打车辆副驾驶室前面的挡风玻璃,尹某某在驾车逃脱前行过程中又碰撞罗某某,将罗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当日9时左右尹某某驾驶云******号微型车将盗窃的六只黑山羊拉运到楚雄市**附近加油站旁以6300元人民币贩买给朱某良、朱某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在盗窃犯罪过程中因被发觉,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贵

2020年2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南华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卷宗随案移送。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