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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4196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住南华县**镇**村委**村**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南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从南华县红土坡镇法郎村委会回家的路上,与一自称是三街镇的陌生男子用3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支射钉枪,之后就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正房二楼西北墙角处,平时自己用来打黄鼠狼和“山耗子”。直至2019年9月11日被南华县公安局红土坡派出所查获。经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编号为:JC-2019-HJ-184-1)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楚雄彝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永贤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南华县**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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