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甲饮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面包车,从石圭镇明兴村往阙家方向行驶,行驶至溪头乡红光村右转弯时,与相对行驶的袁某乙驾驶的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乘坐袁某乙所驾车辆的秦某某受伤。袁某乙报警后,袁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秦某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袁某甲血液乙醇含量的平均值为8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静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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