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刑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蒲万忠,男性,聋哑人,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住南部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蒲万忠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苍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蒲万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指派了辩护律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7日晚22时许,被告人蒲万忠与其侄儿蒲某某(另案处理)相约一起共同盗窃电瓶。蒲某某骑电动三轮车搭载蒲万忠到南充市高坪区物流大道二段下穿隧道附近一通信基站铁塔下。之后,将基站铁塔下的蓄电池柜里的24个电瓶拆下并搬到电动三轮车上,随后二人骑电动三轮车将所盗电瓶运往顺庆区龙吟路龙舟幼儿园藏匿至蒲某某所住的保安室床下。次日上午,侦查机关根据被盗电瓶里面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在龙舟幼儿园保安室床下找到被盗的24个电瓶。经鉴定,涉案电瓶价值人民币8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万忠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潇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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