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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咩娃,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56********,汉族,文盲,住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7月被高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6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3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咩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咩娃于2019年9月刑满释放回家后,无固定工作、无生活来源,以盗窃为生,先后多次在高坪、顺庆等地盗窃他人手机。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4日11时许,杨咩娃在高坪区**茶楼盗窃被害人易某某红色VIVO Y93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2019年10月14日12时左右,杨咩娃在高坪区**路**号门窗建材门市部盗窃被害人钟某某蓝色REDMI NOTE7 PR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0元;2019年10月14日12时许,杨咩娃在高坪区**街**号维修店盗窃被害人龙某某黑色OPPO A3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2019年10月14日13时许,杨咩娃在高坪区**街**门市部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红米直板智能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0元;同日16时许,在高坪区一酒行盗窃时被当场挡获。

2019年11月1日15时左右,杨咩娃在顺庆区**路**手机专卖店盗窃黑色MEIZU S6和V8手机各一部,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89元和431元;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杨咩娃在顺庆区**街**号茶叶店盗窃被害人程某某银色iPhone6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7元。2019年11月15日,杨咩娃在顺庆区被程某某发现被扭送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咩娃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咩娃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必廉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单页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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