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住南充市高坪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2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沿江东大道从嘉陵江大桥右转弯进入鹤鸣东路王府井商场外时,同时撞到对向车道正在等待交通信号灯的何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和谢某某驾驶的川R****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2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廉
2020年7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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