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盖州市人,住辽宁省北票市毓水蓬莱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北票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17时35分许,驾驶辽NP0646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票市孤岛路10号楼北侧路段,与同向行驶李树森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乘车人夏某某)相撞。致被害人夏某某颅脑损伤死亡,李某某二处轻伤。北票市交警大队认定张美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美在现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刑事和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传民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威
助理检察员:贾妍
二О二О年三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张美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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