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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辽宁省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现住辽宁省北票市台吉街金山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5月份多次驾车至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白石水库库区水域实施盗窃,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白鲢鱼、花鲢鱼、鲤鱼价值人民币2422元。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北票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文件;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到北票市白石水库库区水域实施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芳

检察官助理:董颖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卷移送;

4.随案移送作案轿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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