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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7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街道**村**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石天堂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豆瓣网”上发布信息,宣称能做“情降”法事帮助当事人挽回感情,后并以此为由骗得被害人叶某某的信任。2020年3月11日,被害人叶某某在其家中(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三区12号楼4单元303号)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被告人李某某转账2.2万元用于办理所谓“情降”法事。

后因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李某某并未实施该法事,察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警而案发。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楼**单元**号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接受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已于2020年11月10日退赔被害人叶某某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1张;2.书证材料;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事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的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乩生

检察官助理:陈亮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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