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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1079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中国**有限公司**,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里**号楼**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路**号**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黄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N****6)在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门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1月23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媛媛

2019年12月9日

附注: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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