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19〕1062号
被告人饶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天籁”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J****9)在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门桥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7.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饶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饶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媛媛
2019年1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饶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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