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1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0********,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4年因犯销赃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同年1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撬锁进入北京市西城区*****被害人李某甲的住处,窃取华为牌nova 3i手机4部、华为牌M3青春版平板电脑2台、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1台、灰色双肩背包1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0770元)。2019年3月26日,王某甲将上述物品主动送还给被害人。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丰台区********,冒用被害人韩某某的信用卡,刷卡购买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套现人民币2200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北里29号楼下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随行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8361000********的商户信息、手机银行消费通知图片打印件、支付宝转账记录、通信销售单、照片及照片制作说明、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李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吕某某、李某乙、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吕某某的辨认笔录、北京市西城区永安路69-1的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其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春雪
2019年12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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