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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93219******,白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白族自治州******村民委员会****号,现住址:云南省********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A6****号轻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分行至**线K68+4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42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住云南省********小区,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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