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五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县**镇**号,住河北省**县**镇**村。因涉嫌遗弃犯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遗弃犯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遗弃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儿媳在河北省**县人民医院生下一名患有新生儿窒息性疾病的女婴,即被告人张某某的二孙女,当日,该女婴转院至邯郸市中心医院,被告人张某某随同前往陪护。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强行要求正在接受治疗的其二孙女出院并带回家中。2019年12月1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患有疾病的二孙女装到纸箱里,指使其哥哥将其二孙女遗弃。当日9时许,张建华抱着内装被告人张某某二孙女的纸箱乘坐冀**黑色轿车,从河北省魏县妇幼保健院门口行使至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将纸箱放到内黄县**村**门市门口。当日10时许,该女婴被人发现,生命特征完好,被移交给内黄县社会福利中心,后在内黄县妇幼保健院治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该女婴被遗弃时的奶粉、喂药器等照片;2.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祖缘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 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遗弃患严重疾病的婴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丹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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