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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619**********,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范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5日被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0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其豫J*****白色面包车在内黄县**乡**村东西大街西段,盗窃正在架设的变压器上的架空绝缘导线8根、电缆接线端子4个、接续液压线夹8个。经内黄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2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面包车一辆;2、被告人吴某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等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玉兵

2020年11月14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内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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