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地***号。因扰乱机关办公秩序于2002年2月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4年8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09年6月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0年9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9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灌涨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以来,被告人马某甲以所在村组没有分其责任田为由开始上访,2009年9月内乡县委成立联合信访维稳化解小组,对马某甲上访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一次支付马某甲现金38000元,其保证不再为此上访。2013年马某甲以听到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说给其解决有24万元补偿款,自己未能得到为由,多次进行越级上访。2016年3月马某甲因寻衅滋事罪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马某甲期间多次被北京市公安局、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马某甲出狱后,不知悔改,仍然持续上访,多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信访场所上访,相关稳控单位多次到北京等地接访。内乡县灌涨镇政府作为马某甲的稳控单位,在重大敏感节日期间为防止其再次非正常上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马进行稳控、接访,为此花费巨大财力。
2018年马某甲出狱后,非正常上访共计11次,内乡县灌涨镇政府共花费308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1月9日到北京天安门上访由我县驻京值班组将人送回,共花费7000元;
(2)2018年12月27日到北京信访局上访由驻京工作人员送回,共花费5000元;
(3)2019年6月28日到北京信访局上访由驻京工作组劝回,共花费1400元;
(4)2019年11月19日到北京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后由村干部接回,共花费4000元;
(5)2018年2月到郑州市省高院上访被村镇干部接回,共花费2000元;
(6)2018年3月到郑州市省高院上访被村镇干部接回,共花费2000元;
(7)2018年3月到郑州市省高院上访被村镇干部接回,共花费1400元;
(8)2019年5月到郑州市信访局上访被村镇干部接回,共花费2000元;
(9)2019年7月11 日到郑州市省高院上访被村镇干部接回,共花费2000元;
(10)2019年7月21日到郑州市信访局上访被村镇干部接回,共花费2000元;
(11)2019年12月21日到郑州市省高院上访被村镇干部接回,共花费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其信访反映问题已被解决并多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多次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