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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超,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县,住山西省运城市**县牧原**工地。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超以中间倒票人的身份,从中收取2个点的票点费用差价,介绍刘某生(另案处理)为郑某辉(另案处理)以沈阳**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给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金额为368786.89元,虚开的税款额为50867.17元。郑某辉按照票面金额7%的金额25000元支付给李某超,李某超将其中的17700元交给刘某生,获利 7300元,郑某辉将这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回其所在的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报账后呈报给税务机关时被发现,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补缴税款50867.17元。后郑某辉追要票点费用,犯罪嫌疑人李某超退回郑某辉9100元。

2、2019年8月至9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李某超以中间倒票人的身份,从中收取1.5个点的票点费用差价,介绍刘某生(另案处理)为刘某龙(另案处理)以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和济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给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1191600元,刘某龙将这十三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共计结算工程款1191600元。李某超从中收取刘某龙支付的票面金额3%的票款35700元,其中17850元支付给刘某生,另获利17850元。李某超主动投案后,已将违法所得17850元全部上缴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郑某辉、刘某龙涉案增值税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辉、刘某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主动投案自首,将违法所得17850元全部上缴公安机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超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介绍刘某生为郑某辉、刘某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0867.17元、虚开发票金额为1191600元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泉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超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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