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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偃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偃师市,住偃师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并于2020年6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重报,本院于8月28日再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母亲苏某某属于智力残疾二级。2019年8月16日上午*镇*村王某甲到王某某家中与苏某某发生性关系被王某某父亲王某乙发现跑走,王某某将王某甲落下的衣服送给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丙。2019年8月30日上午,王某某到王某甲家中警告王某甲时发生争吵互殴,王某某用小刀将王某甲手臂、手指、前胸等多处划伤。经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7日19时许,王某某经偃师市公安局邙岭乡派出所电话通知后,自行到邙岭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乙、苏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残疾证、诊断证明等书证;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洛阳信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刀子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梦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人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偃师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志昌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交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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