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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公诉刑诉〔2018〕1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月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12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8年2月1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家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多次和刘某某联系,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购买香烟的钱款转账到刘某某或者刘某某的妻子周某某的账户上,而后刘某某将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中华、天叶等品牌的香烟运送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香烟后加价卖给他人。截至到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共向刘某某及其妻子周三桃的账户中转账人民币561800元。

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儿子陈某再次通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将购买香烟的人民币152400元存入刘某某账户中,用于购买400条硬盒中华牌香烟。2017年9月13日9时许,运有该批香烟的客运汽车在运往信阳市区的途中被查获。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送检的涉案中华(硬)香烟为真品卷烟。经信阳市浉河区烟草专卖局认定:400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526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陈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浉河区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估价)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根

                                 二0一八年六月六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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