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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9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资阳市安岳县人和乡凉平村7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7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骑一辆电动车从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碧桂花城小区门口,后步行进入小区。在走到被害人何某甲位于顺德区陈村镇碧桂花城碧湖豪庭6街2号住宅时,发现该住宅一楼洗手间上的窗户没有关上,于是从窗户爬入二楼的主人房,在房内放在电视柜台上的一个挂包内找到一个黑色钱包,将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元、美金1185元、港币1270元、日元22000元、马来西亚币492元、澳门币30元、新加坡币10元、尼泊尔币105元盗走。得手后,张某某逃离现场。于2020年7月28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起回部份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敏

                                检察官助理:何谦成

2020年915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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