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025号
被告人黄**,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发型屋,户籍所在地**省**市**区**街道*****路**街***巷*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在位于**市**区**街道****路经营**发型屋。2019年11月起,黄**在明知其员工麦**、毛某、毛**提供性交易的情况下,容留三人在发廊内招揽顾客,后带到附近的日租房开房提供性服务,并向麦**、毛某、毛**收取每位客人50元人民币的出钟费(月结工资时返还提成17元人民币)。
2020年6月3日下午,毛某在黄**经营的发廊内招揽祁*(已被行政处罚)到**市**区**街道****路**号***房内提供性服务,收取祁*嫖资人民币350元。2020年6月3日下午,麦**在黄**经营的发廊内招揽黄**(已被行政处罚)到**市**区**街道****路**日租房***房内提供性服务,收取黄**嫖资人民币280元。2020年6月4日上午,麦**在黄**经营的发廊内招揽胡**(已被行政处罚)到**市**区**街道****路**租房住宿店****房内提供性服务,收取胡兴岭嫖资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黄**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亮
检察官助理 庞璐奇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黄**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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