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街道**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7月1日9时许,被告人王**去到**市**区**街道**居委***百货门口,与被害人黄**因琐事发生纠纷,后黄**用手机击打王**,王**拿起一张木凳砸黄**,致黄**右手受伤,后王**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经鉴定,黄**所受损伤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黄**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是否达到重伤二级,待伤愈稳定后复查。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廖**、康**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的陈述;4.被告人王**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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