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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61984********,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消防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里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1********,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消防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2月19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和姚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消防公司工作期间,有分有合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实施盗窃16次。被告人王某甲盗窃9次,盗窃数额共23102元;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姚某甲盗窃7次,盗窃数额共13081元。

1、2019年10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两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167斤,后由王某甲拿去变卖,共卖得3350元,其中王某甲分得1750元,姚某甲分得16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614元。

2、2019年10月27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42斤,后卖得84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908元。

3、2019年10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两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103斤,后由姚某甲拿去变卖,卖得2060元,之后两人将这些钱平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227元。

4、2019年11月2日晚上20许,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两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36斤,后由王某甲拿去变卖,卖得720元,之后两人将钱平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675元。

5、2019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约47.4斤,后卖得948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023元。

6、2019年11月11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70斤,后卖得14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507元。

7、2019年11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两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78斤,后由王某甲拿去变卖,卖得1560元,之后两人将钱平分 。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675元。

8、2019年11月1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两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幢**楼电井,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30多斤,由王某甲拿去变卖,卖得730元,之后王某甲分得220元,姚某甲分得51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784元。

9、2019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约24.5斤,后卖得49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27元。

10、2019年11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使用液压剪在厂房的2幢9楼、10楼的电井内盗得电缆铜线92.5斤,卖得185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986元。

11、2019年11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使用液压剪在2幢1楼的电井内盗得电缆铜线52斤,卖得104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119元。

12、2019年11月27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使用液压剪在2幢9楼的天花板上盗得电缆铜线31斤,卖得62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669元。

13、2019年11月3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使用液压剪在1幢地下室配电房内盗得电缆铜线40斤,卖得8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63元。

14、2019年12月4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两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使用液压剪盗得电缆铜线100斤,后由王某甲拿去变卖,卖得2000元,后王某甲分得1100元,姚某甲分得90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152.5元。

15、2019年12月6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两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使用液压剪在1幢地下室配电房内盗得电缆铜线86斤,后由王某甲拿去变卖,卖得1720元,后王某甲分得970元,姚某甲分得750元。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855.5元。

16、2019年12月9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独自一人进入顺德区陈村镇某某控股总公司的在建厂房地下室剪,使用液压剪在*幢地下室配电房剪了两节大约2米的电缆,正准备剪第三节时就被人发现,随后被抓获。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418元。

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 4.书证、物证;5.鉴定意见;6. 勘验、辨认等笔录;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敏

2020年3月3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姚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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