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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跃进*******。2016年1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聂某某虚构认识银行职员罗某均,可以帮助被害人蒋某某、冼某某、关某某、李某某办理银行贷款等事实,以需要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等为名,骗取了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38400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3万元以及被害人蒋某某、冼某某人民币84800元,共计人民币2462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被告人聂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关某某办理贷款的事实,以需要支付保证金6万元为名,谎称帮被害人关某某垫付了人民币51600元,骗取了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8400元。后被告人聂某某又虚构其有64万元资金被银行冻结的事实,以解冻资金为名,骗取了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3万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聂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办理贷款的事实,以需要支付保证金3万元为名,谎称帮被害人李某某垫付了人民币2.4万元,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6000元。后被告人聂某某以急需用钱为由,要求被害人李某某偿还以上垫付款项,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后被告人聂某某又分别虚构其有浦发银行万用金贷款额度13万元和有房产可以抵押贷款的事实,以需要还清原贷款才能重新贷款为名,先后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万元和4万元。此外,被告人聂某某虚构其被追债的事实,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万元。

3.2019年6月,被告人聂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蒋某某、冼某某办理贷款的事实,以需要支付保证金、手续费为名,骗取了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54800元。后被告人聂某某利用其虚构的“银行职员罗某均”的身份,以支付手续费为名,骗取了被害人冼某某人民币3万元。

2019年9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66号******抓获被告人聂某某,并扣押其手机一部。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聂某某取得被害人蒋某某、冼某某的谅解;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聂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聂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聂意娴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聂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

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检察官助理:陈学东

2020年1月1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聂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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