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王武德,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信息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蒋学凯,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112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镇**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武德、蒋学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武德为进行买卖银行卡牟利,通过互联网找到一个福建的银行卡买家(微信号******,昵称“勇往直前”),王武德用自己的微信“Wuzeli168168”添加了对方为好友,对方告知王武德买卖的银行卡用于网上赌博转帐,买卖的银行卡须包含:他人身份办理的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号码、绑定银行卡的U盾、银行卡密码、银行卡持有人的身份证信息。王武德与“勇往直前”谈好每套银行卡的价格为七八百元不等。谈好后王武德联系蒋学凯去找人办银行卡,并以每套价格四五百元的价格支付给蒋学凯,蒋学凯也得知这些银行卡是用于赌博网站的资金转移。后蒋学凯召集朋友余某某、万某某、余某乙、李某某等人先后共办理了113张银行卡。蒋学凯办好银行卡后会登记在笔记本上方便查阅,再提供给王武德,其中29张登记有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支付密码,70张登记有姓名、电话号码、支付密码,14张只登记有姓名、支付密码。王武德在将银行卡寄给“勇往直前”后,“勇往直前”会通过微信扫码转帐给王武德,王武德收到后再转到蒋学凯的微信“KKKK99720”上,蒋学凯再转给办卡出售的人,从中每套赚取一百元至两百元不等。
案发后,王武德、蒋学凯家属主动上交了违法犯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武德、蒋学凯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武德、蒋学凯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两被告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林群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武德现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蒋学凯取保候审在家(13044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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