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8〕943号
被告人董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5517,汉族,大专文化,伊犁*******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疏附县,住伊宁市**路****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7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4时24分,被告人董某醉酒驾驶新F*****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自伊宁市香水湾小区行驶至伊犁河宾馆(江宁宾馆)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
3.新疆衡诚司法鉴定【2018】法毒鉴字第1022号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宪全
检察员:马 钊
2018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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