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9〕7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19******121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伊宁市****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路街道解放西路四巷**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伊宁市解放路四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在伊宁市军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斯丁酒店前路段时与新F97***和新FT8***两辆车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在送检的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214.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马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19】微鉴字第459号鉴定意见书;
5.伊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5410112019000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琳
2019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099******;
2.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3.刑事证据卷、诉讼程序卷共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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