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8********111X,汉族,初中文化,住尼勒克县恰勒格尔村**路**号(户籍地新疆尼勒克县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恰勒格尔村**路**号),被告人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7时43分,被告人王*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路与吉林路交汇处时,将车驶入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6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娜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544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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