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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公诉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王*,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28********111X,汉族,初中文化,住尼勒克县恰勒格尔村****户籍地新疆尼勒克县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恰勒格尔村****号被告人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7时43分,被告人王*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路与吉林路交汇处时,将车驶入路边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86mg/100ml,属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王*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

4.​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义娜

 2019年7月8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544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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