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市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段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汉族,文化工地施工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陈家镇牌坊村五社*号住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布拉克村萨孜洛克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时40分许,被告人段某醉酒后驾驶新F*****号小型普通客车,自伊宁市飞机场路老“月亮湾”行驶至宁远路州教育局前路段时,将路中护栏碰撞后未停车继续驾车至布拉克路北苑小区西门前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4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车辆照片等物证;

2.伊宁市公安局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送检检材存根、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拍某某证言;

4.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伊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新疆中业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513号鉴定意见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玲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段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