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艳,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现住五常市**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5日,被告人赵艳因无力偿还欠款,以装修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7,800.00元。
2.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赵艳以其弟弟“出事”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0.00元。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赵艳以“开米业”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0.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3.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赵艳以装修房子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4.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赵艳以装修房子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9,999.00元,所得赃款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5.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赵艳以做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币30,000.00元,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6.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赵艳以做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30,000.00元,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综上,被告人赵艳共计骗取人民币267,799.00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赵艳被五常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德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被告人赵艳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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