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吴**,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晚上5、6点钟,被告人吴**在其居住的****************家中与其二哥***(被害人,男)喝酒,喝酒期间,被告人吴**和***兄弟二人在讨论父亲丧葬费的问题发生争吵后厮打在一起,吴**用拳头殴打***的头部数下,致其倒地,又用脚踹***的胸部数下,后吴**去睡觉。当日晚上9点多钟,吴**睡醒后发现其二哥***还躺在地上,已经没有呼吸,遂打120急救电话。120人员到达后,确认被害人已经死亡。吴**又拨打110电话报警并投案。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吴**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为肋骨多发骨折、肺破裂、重度血气胸,失血过多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等人证言;3.被告人吴**的供述和辩解;4.***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因生活琐事,无故用拳脚伤害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案发后,被告人吴**能够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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