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大面,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大昂,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水寨镇御景某某庭。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路**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棉洋镇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丁,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湾,绰号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花,绰号阿碧,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人,住**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徐某某、胡某丙、张某乙、胡某丁、古某某、张某湾、刘某花、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徐某某、胡某丙、张某乙伙同古村委(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场地、赌具,分别在**镇**村、黎某村开设流动“三公”赌档共7天,并从中抽水渔利约8万元人民币。该赌档每天下午、晚上各开设一场,每场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其中,被告人张某操、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徐某某、胡某丙、张某乙和古某委是赌档的股东,赌档抽水渔利由各股东按各自在赌档中所占的股份进行分成。该赌档另以每天800元人民币的工资聘请到被告人胡某丁、古某某负责在赌档入口处放哨;被告人刘某花、张某湾负责在赌档内发牌及抽取。被告人曾某某在赌档提供高息借款给参赌人进行赌博,并从中牟利。2019年12月5日下午16,公安局民警在**镇**村依法查处该赌档,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甲 、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徐某某、胡某丙、张某乙、胡某丁、古某某、刘某花、张某湾、曾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档163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徐某某、胡某丙、张某乙、胡某丁、古某某、张某湾、刘某花、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丁、古某某、张某湾、刘某花、曾某某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陈某某、徐某某、胡某丙、张某乙、胡某丁、刘某花、曾某某归案后能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惠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陈某某、徐某某、胡某丙、张某乙、胡某丁、古某某、张某湾现羁押于五华县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花(联系电话:1375873****)、曾某某(联系电话:1346582****)均取保候审在家。
3、案卷材料8册,光盘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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