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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行政村**自然村**,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皖S*****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大道**湾小区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自然村**。

2.案卷材料1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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