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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洛南县,住陕西省洛南县**镇******,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到亳州市谯城区香港步行街,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时尚内衣店内,将被害人洪某某放在柜台内的约2300元人民币盗窃走。

2.2020年3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到亳州市谯城区香港步行街,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旗舰店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柜台内的约1100元人民币盗窃走。

3.2020年3月6日2时许,被告人荆某某到亳州市谯城区香港步行街,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时尚内衣店内,将被害人洪某某放在柜台内的约1040元人民币盗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荆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荆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梅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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