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9〕738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石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车埠口行政村*****,1996年3月2日因流氓被阜阳地区行政公署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三年。2000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原亳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石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交给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已判刑)两张欠款人名为“史某某”的欠条,后指使张某某并由张某某带领佟某某(已判刑)、刘某乙(已判刑)、石某某、赵某某等人对欠款人进行威胁。随后张某某等人闯入本市薛阁办事处***居民翟某某家中索要债务,佟某某手持一长杆猎枪,将翟某某认为是欠款人“史某某”,强行将翟某某从其家中劫持至本市十九里镇任寨村东一南北土路上,并在此处对翟某某进行殴打及语言威胁恐吓,逼迫翟某某还款。翟某某被迫答应还款后,于当晚被放回。在把翟某某从家中劫持出来时,刘某乙将翟某某腰间的一部摩托罗拉L2000型灰色手机抢走。该手机价值2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石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璨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石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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