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51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住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甲驾驶冀H***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被害人周某、王某乙、王某丙、吕某某),沿亳州市谯城区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782KM+100M处附近时,与由北向南由被告人贺某某驾驶的豫PW531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57S6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甲、周某、王某乙死亡,王某丙、吕某某、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甲负同等责任,周某、王某丙、吕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秦梅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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