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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镇段庄**村**楼村,因诈骗于2019年6月28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在亳州市谯城区市区内,被告人殷某某针对中老年人群体,以拉货付酬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再谎称带的钱不够买货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0926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11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阁,殷某某以让被害人王某甲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王某甲现金200元整。

2、2017年3月8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庵,殷某某以让被害人马某甲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马某甲现金150元整。

3、2017年4月7日12时左右,在亳州市谯城区**中学附近,殷某某以让被害人李某甲为其拉电脑,再谎称钱没带够为由,骗取李某甲现金160元整。

4、2017年4月18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河北***网吧附近,殷某某以让被害人李某乙为其拉电脑,再谎称钱没带够为由,骗取李某乙现金230元整。

5、2017年5月27日9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大学附近,殷某某以让被害人李某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李某丙现金140元整。

6、2017年11月27日12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巷**路上,殷某某以让被害人王某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王某乙现金466元整。

7、2018年4月3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路上,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刘某甲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买货的为由,骗取刘某甲现金300元整。

8、2018年4月30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处,殷某某以让明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多买货的为由,骗取受害人明某某现金500元整。

9、2018年5月23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井,殷某某以让被害人邓某甲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邓某甲现金700元整。

10、2018年8月23日12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花园公厕处,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孙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孙某某现金260元整,

11、2018年9月29日12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金*宝,殷某某以让被害人谢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谢某某现金340元整。

12、2018年10月11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亳州市***北边,殷某某以让被害人程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程某某现金350元整。

13、2018年11月8日15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门口,殷某某以让被害人邓某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邓某乙现金600元整。

14、2018年11月23日13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门口,殷某某以让被害人申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申某某现金400元整。

15、2018年11月23日13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街,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张某甲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张某甲现金200元整。

16、2019年3月18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街**队旁边,殷某某以让被害人杨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受害人杨某某现金340元整。

17、2019年3月28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路***饭店门口,殷某某以让被害人雷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雷某某现金600元整。

18、2019年4月10日17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饭店北面防疫站家属院,殷某某以让被害人蒋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蒋某某现金230元整。

19、2019年4月24日14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路教育局对面胡同里,殷某某以让被害人郭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郭某某现金400元整。

20、2019年5月7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角台,殷某某以让李某丁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受苦人李某丁现金400元整。

21、2019年5月13日12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路上,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刘某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刘某乙现金100元整。

22、2019年5月17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路**附近,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刘某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刘某丙现金150元整。

23、2019年5月21日15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公园北门,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宋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宋某某现金400元整。

24、2019年5月31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村,殷某某以让被害人汪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汪某某现金290元整。

25、2019年6月2日15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电学门口,殷某某以让被害人颜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颜某某现金160元整。

26、2019年6月2日15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大市场附近,殷某某以让被害人马某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马某乙现金500元整。

27、2019年6月23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路南头,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姜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姜某某现金200元整。

28、2019年6月25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街幼儿园,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刘某丁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刘某丁现金140元整。

29、2019年6月26日12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大厦附近,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张某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张某乙现金300元整。

30、2019年6月27日9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河北**城,殷某某以让被害人李某戊为其拉货,冉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为由,骗取李某戊现金280元整。

31、2019年6月27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广场,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布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买货的为由,骗取布某某现金60元整。

32、2019年3月26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城盖胜祥超市门口,殷某某以让被害人罗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为由,骗取罗某某现金400元整。

33、2017年3月20日10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酒家,殷某某以让被害人赵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为由,骗取赵某某现金200元整。

34、2016年8月7日11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大酒店附近,殷某某以让被害人田某某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为由,骗取田某某现金80元整。

35、2019年5月15日12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角台南路,殷某某以让被害人张某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为由,骗取张某丙现金300元整。

36、2019年3月4日8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阁菜市场,殷某某以让被害人王某丙为其拉货,再谎称自己带的钱不够为由,骗取王某丙现金4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亚静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殷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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