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堂,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花园**栋**单元108。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堂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李某堂在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栋**单元**室经营了一家超市,从2017年7月至2018年期间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十河镇**超市、双沟镇***家中购买卷烟,并将购买的卷烟拿到自己所经营的**超市进行销售,购买金额为8001.96元。2017年李某堂从吴某蕾处多次购买卷烟,李某堂支付吴某蕾人民币24965元。2018年9月17日李某堂、吴某蕾二人驾驶一辆白色北汽威旺汽车(车牌照:皖******)到阜阳市临泉县**超市及****超市购买9种品牌214条卷烟并支付人民币21200元。二人在亳州市淝河镇被淝河派出所当场查获,共计涉案金额54166.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堂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远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卷宗1册。

3.证人名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