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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2月19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20年4月2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三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来到亳州市谯城区**镇**卫生院,三人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谎称有人举报院长焦某某有经济问题来对其进行调查,三人因被害人焦某某有所警觉未骗得财物。

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三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来到亳州市谯城区**卫生院,三人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谎称有人举报院长张某某有经济问题来对其进行调查。三人因被害人张某某有所警觉未骗得财物。

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三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来到毫州市谯城区**镇**卫生院,三人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谎称有人举报院长王某某有经济问题来对其进行调查,三人因被害人王某某有所警觉未骗得财物。

2013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决)四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来到河南省**市**卫生院,先陈某某由打听院长的基本情况,后由李某乙、李某某、李某甲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谎称有人举报院长周某某有经济问题来对其进行调查,后从院长周某某手中骗取现金三万元,小苏烟4条,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烟价值为720元人民币。

2013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决)四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来到安徽省**市**县**卫生院,先由陈某某打听院长的基本情况,后由李某乙、李某某、李某甲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谎称有人举报院长李某丙有经济问题来对其进行调查,四人因李某丙有所警觉未骗得财物。

2013年5月1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决)四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来到安徽省**市**县**卫生院,先由陈某某打听院长的基本情况,后由李某乙、李某某、李某甲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谎称有人举报院长张某甲有经济问题来对其进行调查,骗取张某甲一万元现金,小苏烟四条。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烟价值为720元人民币。

2013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均已判决)四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来到安徽省**市**县**卫生院,先由陈某某打听院长的基本情况,后由李某乙、李某某、李某甲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谎称有人举报院长段某某有经济问题来对其进行调查,骗取段某某大苏烟一条。经毫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烟价值为4 0 0元人民币。

2013年4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三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到安徽省**市**县**卫生院,三人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谎称有人举报院长夏某某有经济问题对其调查,骗取夏某某大苏烟四条和硬盒中华烟一条。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烟价值为1 9 6 0元人民币。

9、2013年4月2 3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均已判决)三人开一辆白色本田思域轿车到山东省**市**县**镇时集卫生院,三人冒充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谎称有人举报院长付某某有经济问题对其调查,三人因被害人付某某有所警觉未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珂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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