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8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楼**室,于2020年6月2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亳州市谯城区**附近,于2020年6月23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田某某共同出资租赁亳州市谯城区**室,明知其上线(微信号**和**)实施电话诈骗,仍帮助上线向不特定人推荐添加微信号、打电话推荐贷款,为了实施上述行为,二人前后招聘人员10余人,并提供工作手机、电话卡、话术。张某甲、田某某在微信工作群内指使他人向不特定的人员拨打电话冒充宜信普惠、安逸花公司的员工、以该公司客服的名义许诺可以办理银行贷款,向有意向办理贷款的客户推荐添加上线事先准备好的微信号为微信好友,通过骗取客户添加微信帮助上线实施诈骗。张某甲、田某某每推荐成功添加一个微信好友,上线向其支付2元至20元不等的价款,二人累计非法获利8万余元,安排拨打电话次数约1000余次。其中,2020年6月16日,张某甲、田某某等人用**的手机号以宜信普惠客服的名义许诺可以办理银行贷款骗取受害人张某乙添加诈骗微信号,张某乙按照诈骗微信号嫌疑人的要求操作,被骗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伙同他人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二人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帮助,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欣
检察官助理:李运启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田某某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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