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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马某,女,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中路西段**号**栋楼**单元**室,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园小区**栋**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被亳州市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1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时许, 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马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吉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1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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