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20〕927号
被告人马某,女,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中路西段**号**栋楼**单元**室,现住亳州市谯城区**园小区**栋**单元**室,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被亳州市公安局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1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0时许, 被告人马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亳州市谯城区**路与**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测,马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吉娜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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