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0794,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乡**村委**村**号,暂住鹤庆县**镇**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沿鹤庆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走过程中,见酒醉靠在路边的董某某,冯某某便趁其不备,秘密将其身边的一部价格为4100元的苹果手机盗走。次日,冯某某到手机店销赃时被民警查获,被盗手机现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鹤庆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一张、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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